私设生猪屠宰场会判刑吗?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未经检疫卖猪肉的罪名与辩护策略

私设生猪屠宰场会判刑吗?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未经检疫卖猪肉的罪名与辩护策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老百姓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食材,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近年来,为维护百姓的“舌尖安全”,多地纷纷开展治理和维护肉类安全的专项行动。在这场风暴中,不少从业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碰了刑事红线。

作为专注刑事案件的实务派,王吉成律师在日常咨询中常遇到家属焦急的询问:“自己搭个棚子杀猪卖肉,怎么就被抓了?”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案例,为您深度揭秘私设生猪屠宰场、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所涉的罪名及核心辩护要点。

一、 行业的“高压线”:严格的生猪屠宰与检疫制度

在进入罪名分析前,王吉成律师提醒广大从业者,必须深刻理解我国对生猪屠宰行业的严格准入与监管制度。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制定了更加规范严格的屠宰审查制度,旨在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屠宰从业者需提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环保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严禁私设屠宰场。严禁收购、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猪肉销售者采购猪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验讫印章、检验合格印章),禁止销售来源不明肉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于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相关犯罪。

二、 私设屠宰场、售卖未经检疫猪肉触犯的“三大罪名”

根据王吉成律师的刑事办案经验,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可能触犯以下三大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 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该罪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若私设屠宰场售卖的猪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是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可能构成该罪。该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猪肉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就可定罪。

构成本罪对人身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生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属于“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其它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死亡、造成重度残疾以上、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情形,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罪规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该类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如销售含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成分猪肉,可以构成该罪。 构成本罪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存在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生产或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等情形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人死亡、或或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等情形,属于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选择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王吉成律师揭秘:四大核心辩护要点

在涉嫌上述罪名被刑事拘留或起诉后,如何开展有效辩护?王吉成律师结合海量检索工具与刑事诉讼实务,为您梳理以下四大辩护方向:

(一)证据之辩、数额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律师解读:在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辩护人应重点审查涉案资金流水、销售账单等证据是否形成闭环。(参考案例:莒南检刑不诉〔2020〕2号案,警方认定非法盈利11万,但因非法经营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

(二)争取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对于在非法屠宰场中仅仅受雇打工、赚取基本工资的边缘人员,王吉成律师建议积极主张其犯罪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将刑罚影响降到最低。(参考案例: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案中,雇员C某仅获利11000元,被认定为从犯且情节轻微,最终相对不起诉。)

(三)主从犯之辩 如果案件存在多人参与,应精准区分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对于共同经营过程中处于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的经营者,或者对于仅受雇从事屠宰、运输等辅助工作,且对私设屠宰场和出售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性认识不足的人员,可主张认定为从犯。 律师解读:在团伙案件中,打破“一锅端”的思维至关重要。必须将组织者、出资者与普通的运输工、屠宰工严格区分。(参考(2021)湘0105刑初275号及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案,法院及检察院均准确认定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并给予了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四)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及缓刑的争取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解读:在案件无法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王吉成律师强调,通过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退赔、达成认罪认罚协商,并结合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争取适用缓刑、让当事人早日回归家庭的关键策略。

结语: 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逐年递增,私设生猪屠宰场绝非小事。一旦涉嫌此类犯罪,尽早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进行精准的证据审查与罪轻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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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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