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定罪?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主观“明知”与最新入罪标准
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审查愈发严格的今天,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频发。不少商家在日常经营中,稍有不慎进购了涉嫌侵权的货物,就可能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那么,到底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准确定罪与辩护?
大家好,我是王吉成律师。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务中,我遇到过许多因对法律界限模糊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法院系统的审判实务要点,为大家深度揭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疑难问题。
一、理清罪名关系:假冒商标与销售假冒商品的区别
许多人分不清“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专业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提醒大家,这往往是案件定性的第一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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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含商品和服务);而后者的对象是“他人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仅限于商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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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可发生在生产或流通领域;后者则单纯指向“销售”活动,一般仅发生在流通领域。
王吉成律师普法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既制造假冒商品又自己销售的,应当直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同时又去销售明知是他人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核心辩点解析:如何认定商户主观上的“明知”?
在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中,“我不知道这是假货”是当事人最常见的辩解。但这绝非一句简单的否认就能脱罪。法院会从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及销售手段等客观证据,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明知”。
关于“明知”的推定,必须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典型案例印证:在张某、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案件中,张某作为资深从业者,深知ABB断路器的正常价格和规格,却以谎报品牌、产地的方式报关,且售价不到正品市场价的20%。法院据此综合判断,足以证明张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属于假冒商品,从而构成本罪。
王吉成律师强调:若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司法机关“可以”认定明知。但如果被告人能提供相反证据线索,证明确实不知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然有争取不认定为主观“明知”的辩护空间。
三、入罪门槛更新:最新刑法修正案的定罪标准
对于涉案金额的计算,直接关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先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王吉成律师在此梳理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入罪起刑点标准为3万元。这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保持了一致。
此外,修正案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条款,包含了达到一定数额的“销售金额”,以及被查获时“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假冒商品囤积在仓库尚未售出(即未产生违法所得),只要货值金额达标,依然可以直接作为“其他严重情节”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需再专门适用“犯罪未遂”的规定。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证据审查、主观认定及金额核算上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遇到此类法律风险,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电话号码:18307965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