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及四大无罪辩护思路全解析,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同行不等于“结伙”!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及四大无罪辩护思路,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同行不等于“结伙”!

大家好,我是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王吉成律师,主攻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跨境活动的增加,涉及到国(边)境管理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偷越国(边)境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不太清楚。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律师办理的公开实际案例,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讲解一下,并重点剖析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 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吉成律师提醒:这个罪名不仅是针对真正的出国(境),在一些特定的边境管理区域,如果违反规定通行,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偷越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王吉成律师特别强调:这里规定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也就是说,偷越3次就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


三、 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

具体的量刑是怎样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量刑档次一: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吉成律师分析: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普通类型的偷越国(边)境罪,刑期都在一年以下,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如果涉及恐怖活动,处罚则会显著加重。


四、 关键司法解释:什么是“情节严重”?

为了更精准地认定“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1第五条):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吉成律师解读:注意,上述条款(二)中的“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结伙”是最常见的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我们将重点围绕“结伙”展开辩护思路的剖析。

此外,关于什么是“偷越”(司法解释1第六条):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五、 深度剖析:四大无罪辩护思路(结合案例)

在刑事辩护中,尤其是对于偷越国(边)境这类行政犯,精准理解法律概念至关重要。王吉成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出四大无罪辩护思路:

1. 核心思路:否定“三人以上结伙”的主观合谋

这是最核心、最有效的辩护方向。很多案件中,多名偷渡者可能互不认识,或者虽然认识但并没有合谋共同偷渡。

【案例聚焦】

张三(在越南)通过网络联系了国内的李四、王五、赵六,让他们去越南做生意。张三分别安排他们在边境某酒店等候。李四在酒店等了几天,王五、赵六也到了。随后,十几个互不相识的人在张三安排的蛇头带领下,翻山越岭偷越国境。李四回国后被抓。

分歧观点

  • 观点一(有罪):李四与王五、赵六在同一时刻、同一地点、由同一蛇头带领偷越,属于“三人以上结伙”,构成犯罪。

  • 观点二(王吉成律师支持的无罪观点):李四不构成犯罪。李四、王五、赵六三人之间没有合谋。他们的偷渡故意是各自与组织者张三产生的,属于独立的行为。三人之间没有形成“团伙”的主观合谋,同行不等于“结伙”

王吉成律师专业分析: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必须是三人以上共同故意为偷越国边境结成团伙,共同实施偷越行为。而本案中,李四只关注自己的行动,他人是否退出对李四没有影响,互不干涉。因此,从主客观角度分析,李四均不属于结伙越境,未达“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2. 思路二:否定“三次以上”的次数认定

在指控“三次以上”的案件中,王吉成律师会严格核对每一次的证据。如果某一次的偷越证据不足(如缺乏口供、缺乏行动轨迹证明),或者属于重复计算,就可以依法将该次扣除,使偷越次数降至三次以下。

3. 思路三:否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例如,对于被指控“拉拢、引诱他人”的,王吉成律师会审查被告人与他人的关系,是单纯的传递信息,还是具有主动的拉拢意图和行为。如果缺乏拉拢的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为该情节。

4. 思路四: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偷越国(边)境罪是行政犯,只有严重违法才是犯罪。严重违法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如果没有达到这些标准,无论行为本身看起来多么违法,在刑法层面上都应当坚持罪刑法定,不能随意扩充“情节严重”的范畴。


六、 总结与王吉成律师的建议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确实触犯了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但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在面对这类刑事指控时,当事人和家属千万不要慌张,更不要盲目认罪。精准的法律分析、对证据的严苛审查,尤其是对“结伙”这一关键概念的准确把控,是王吉成律师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力武器。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此类法律困境,请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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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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