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借他人赚息差算犯罪?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与核心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凭借自己的信用从银行贷出款项,再以稍高的利息转借给亲戚朋友或者生意伙伴,既帮了别人的忙,自己又能赚取一点息差,是一笔“双赢”的买卖。然而,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大家好,我是王吉成律师。今天,我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务,为大家深度揭秘“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帮助大家看清法律红线,防范无意中踩坑。
一、 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与立案追诉标准
作为一名主攻刑事案件的律师,王吉成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人对高利转贷罪的入罪门槛并不清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正)》(公通字[2022)12号,2022日公布)第二十一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 如何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王吉成律师提醒大家,构成高利转贷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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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观点一: 认为应当严格区分时间节点。如果在申请贷款时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则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是取得贷款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若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在实务中,证明“目的产生的时间”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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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观点二: 认为不需要区分时间节点,只要申请贷款后产生了转贷牟利的目的并实施了行为,就成立高利转贷罪。
王吉成律师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检法机构倾向于采用第一种观点作无罪或不起诉处理。例如,在重庆市酉阳县的某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去套取资金,故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对于主观故意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
三、 差价多少才算“高利”?
很多人咨询王吉成律师:“转贷的利率要达到银行利率的四倍才算高利吗?” 这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
《刑法》第175条中的“高利”,绝不能简单套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只要转借他人的利率高于该信贷资金的贷款利率,就符合本罪规定的“高利”。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法〔2019〕254号)相关精神:
03、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06、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司法解释规定“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中的“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四、 如何精准计算“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关系到是否立案(五十万元标准)以及量刑轻重。王吉成律师为您总结了认定违法所得的两个核心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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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套取的信贷资金产生: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如果转贷的钱是你的自有资金,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资金混同(既有贷款又有自有资金),导致利息无法准确分割计算,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往往不能认定达到犯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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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实际取得”的数额: 刑事立案标准看重的是你“实打实”装进兜里的违法数额。早年有司法机关把“约定的利息(期待利益)”直接当成违法所得,这是错误的。如果约定了高息但案发前并没有实际拿到手,或者实际拿到手的利差没有达到五十万元,则不能认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五、 刑民交叉:转贷行为在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王吉成律师强调,即使高利转贷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在民事上同样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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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合同无效: 转贷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你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依然有效,你仍需向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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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条款无效: 借款人无需按约定的高息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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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资金占用费: 虽然不能主张高息,但转贷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法〔2019〕254号):
07、如何认定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于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不苛以过高要求。实践中,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08、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结语: 资金转贷水很深,切勿盲目赚息差。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
律师信息: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