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黑土不能乱挖!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全攻略

砂石黑土不能乱挖!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揭秘: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全攻略

作为一个在江西吉安深耕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常接到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咨询。很多人对“非法采矿”的概念模糊,以为没许可证顶多就是罚款。错!严重了是刑事犯罪!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给大家把“非法采矿罪”讲透,看看到底哪些行为会踩红线,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王律师告诉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王吉成律师提醒,不仅是没有证才算,以下五种情形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 无许可证的;

  2.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王律师提示:这一点非常容易被忽视,越界开采也是犯罪!);

  4.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依据: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

三、非法采矿多少钱会立案?(情节严重的认定)

王吉成律师根据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整理了关于“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1. 一般情形: 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 特定情形: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

  1.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王律师强调:事不过三,有前科的更严厉!);

  2.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法释〔2016〕25号 第三条)

四、河道采砂、海砂采挖、非法开采黑土的特别规定

砂石、海砂,甚至黑土,也是属于矿产资源的!王律师要特别提醒大家:

1. 河道采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依据:法释〔2016〕25号 第四条)

2. 海砂采挖: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具有上述“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依据:法释〔2016〕25号 第五条)

3. 非法开采黑土: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王律师提示:黑土也是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

(依据:法释〔2025〕7号 第二条)

五、非法采矿罪的量刑幅度(判几年?)

王吉成律师为你梳理了具体的量刑:

  •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7年):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律师特别提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1. 开采价值在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

  2.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法释〔2016〕25号 第三条)

六、单位犯本罪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王律师解释:单位不仅罚款,负责人和责任人也要坐牢!

七、缓刑适用

非法采矿罪目前没有关于缓刑的特殊限制。王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数额、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寻求最佳的辩护策略,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缓刑。

八、王律师总结与建议

作为一个在江西吉安深耕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深知矿产资源开发与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很多非法采矿案件都是因为经营者对法律的无知或对短期利益的追逐,最终酿成大错。王吉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矿产开发必须依法依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你或你的企业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注意:本文解读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律条文请参考以下原文)


【法律规定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校对注:原文法条中为"情节严重", 此处归纳为情节严重 情形)

(四)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一、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8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省略)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7号)

第二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律师信息: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刑事案件),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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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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