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欠款没还并失联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吗?最高检刊文:无罪!
文/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王吉成律师
在王吉成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过往经历中,经常遇到许多民营企业家或个体经营者面临这样的困境:生意亏了,或是因为质量、价格产生纠纷导致尾款没付,为了躲避债主讨债,更换了手机号或者暂时离开居住地。结果,债权人一怒之下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这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近日,吉安王吉成律师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曾刊文剖析了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无罪抗诉案”,该案对于我们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今天,王吉成律师就结合该案,为大家深度复盘,讲透其中的法律门道。
一、 案情回顾:种辣椒引发的“诈骗”大案
案件的主人公曾某,是一对在湖南长沙从事蔬菜批发的夫妻。2013年,曾某来到湖北巴东县,与当地村委会主任向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曾某提供辣椒种子和技术,向某组织农户种植,最后由曾某保底收购。
合同签订后,曾某不仅提供了种子,还给了9000元的农药,并按约定去收了辣椒。但在收购过程中,因为辣椒的质量和价格问题,双方吵翻了。曾某觉得货不行,向某觉得钱没给够。
争议发生后,曾某做了一个很多生意人都会做的举动:不辞而别,返回湖南老家,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此时,曾某已经支付了10万元货款,但还有部分尾款未结。检察机关经过测算,认为曾某实际诈骗金额为5万余元。巴东县检察院认为:曾某收了货,为了逃避债务,采用逃跑、关机等方式失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曾某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无罪)。
二、 王吉成律师深度解析:为什么是无罪?
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王吉成律师认为,该案之所以被定性为无罪,核心在于通过了“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审查。
很多人(包括部分办案人员)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你欠钱不还,并且失联了,就是诈骗。
但在本案中,王吉成律师提炼出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的几个关键逻辑,这也是我们进行刑事辩护时的重要切入点:
曾某虽然换了电话,但他回的是自己的老家,并没有隐姓埋名,原来的经营场所也没变。王吉成律师提醒大家:刑法意义上的“逃匿”是指使人无法查找、彻底隐匿行踪。如果只是为了躲避一时纠纷而更换联系方式,但人还在原籍或原经营地,不能简单认定为逃匿。
2. 只有“违约”没有“欺诈”曾某在签订合同时是真实的(有种子、有技术指导),履行过程中也是真实的(派车去收货、支付了大部分货款)。纠纷的起因是“质量和价格争议”,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3. 算一笔“经济账”:投入大于欠款这是该案最精彩的辩点。证据显示,曾某为了做这笔生意,支付的货款加上购买包装箱的费用,合计投入了15.2万余元。而检察院指控他应付的款项总额才15.1万余元。王吉成律师指出: 一个骗子,不可能为了骗你5万块钱,先真金白银地砸进去15万。这种“倒贴钱”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 法律法规链接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王吉成律师必须强调,法律的红线是明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王吉成律师解读:上述法条虽然列举了五种行为,但前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个主观目的,即便客观上符合上述某种情形(如收货后因纠纷离开),也不能定罪。
四、 结语
商业活动中,纠纷在所难免。当民事纠纷不幸演变为刑事指控时,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将面临巨大威胁。
王吉成律师是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代理刑事案件。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吉安地区遭遇类似的合同诈骗指控,或者因经济纠纷面临刑事风险,切勿盲目应对。专业的刑事辩护,往往能从“主观目的”、“履约能力”、“客观行为”等细节中找到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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