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2026年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立案及量刑规定(含江西省具体量刑规定)

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2026年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立案及量刑规定(含江西省具体量刑规定)

文/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金融理财市场的多样化,非法集资类犯罪频发,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常见。很多当事人往往因一时贪图高利或法律意识淡薄而身陷囹圄。

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刑事律师,王吉成律师在代理吉安及周边地区的多起刑事案件中发现,许多家属和当事人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尤其是江西省具体的量刑细则并不清楚。

步入2026年,对于该类犯罪的认定依然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相关法律风险,王吉成律师特将最新的定罪、立案及量刑规定(特别是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实施细则)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吉成律师解读: 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

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多少钱、多少人会被立案?(立案标准)

王吉成律师提醒:一旦达到以下标准,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 哪些行为属于“非吸”?(司法解释)

很多当事人辩解自己只是“借钱”或“众筹”。王吉成律师指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行为性质有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四、 到底会判多少年?(量刑规定)

王吉成律师强调,量刑既要看国家的指导意见,更要看我们江西省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国家通用指导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江西省具体量刑规定(重点)

王吉成律师特别提示:在吉安地区办案,法院将严格参照以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进行量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2(赣高法115号)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第一量刑幅度(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
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1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每再增加10人,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④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每再增加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每再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⑤同时具有上述数个增加刑罚量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选择增加刑罚量较重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2.第二量刑幅度(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每再增加50人,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④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2500万元,每再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每再增加1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⑤同时具有上述数个增加刑罚量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选择增加刑罚量较重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3.第三量刑幅度(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每再增加500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④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3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⑤同时具有上述数个增加刑罚量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选择增加刑罚量较重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退赃退赔(减轻处罚的关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足额退赃退赔的,可以减轻处罚,并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足额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罚金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缓刑适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王吉成律师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人数多,案情复杂。从上述江西省的具体量刑细则可以看出,涉案金额每增加一定数额,刑期就会相应增加。

王吉成律师建议: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在吉安地区涉及此类案件,**“退赃退赔”**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的关键路径。在案件早期(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专业的刑事律师,能够更准确地核算涉案金额,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律师介绍】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律所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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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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