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关联公司调岗是否构成新劳动关系?法院这样认定!
在实际用工中,不少员工因公司内部安排被调至关联公司工作,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也屡见不鲜。近日,“刘某诉关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裁判范例。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通过本案带您深入剖析法律背后的逻辑。
【案件背景】 刘某自2015年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2018年,因公司安排,刘某被调至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乙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日常办公场所也变更至乙公司。然而,其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仍由甲公司负责,且劳动合同始终未变更为乙公司名义。2020年3月,刘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以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及法院主张工资及赔偿权益。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在乙公司实际工作,但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亦持续承担工资和社保义务。刘某在解约时亦选择向甲公司提出解除申请,实际表明其对劳动关系归属的确认。因此,刘某主张与乙公司另行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关联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调动员工,在未变更原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用人义务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为新设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谁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管理考核”。本案中乙公司虽为工作场所,但不具用工主体实质义务,故不构成独立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王吉成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之间如存在人员流动,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或调整劳动合同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归属,避免未来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员工亦应在岗位变动时保留沟通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王吉成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工伤索赔、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