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遭遇网络名誉侵权,维权花的钱能要求赔偿吗?
在信息化社会,网络空间为我们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平台,但“键盘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妄言。现实中,因网络发布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愈发频繁,很多企业或个人在遭受网络攻击后不仅形象受损,还为维权支出了不菲的费用。问题来了:这些维权成本,比如律师费、公证费,能否由侵权人承担?
近日,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给出了明确回应。本案的判决不仅为企业品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广大公众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实践范本。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您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回顾:一句“骗子公司”,引发7千元维权支出
甲公司是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饮品企业,该品牌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拓展业务。然而,2024年9月,一名网络用户王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多条短视频,内容涉及甲公司店面形象,并配以“某饮品是骗子公司”“割韭菜的公司”等贬损性文字,还在评论区继续发布类似内容。
甲公司认为,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商誉,并直接影响到品牌招商与客户合作,遂为固定证据支付公证费2000元,并聘请律师维权,产生律师费5000元,合计支出7000元。甲公司遂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费用7000元,并在公开平台赔礼道歉。
王某抗辩:只是表达个人观点,维权成本不该我承担
面对诉讼,王某并不认可自己构成名誉侵权。他声称视频只是“个人观点表达”,不构成侮辱或诽谤行为。同时他主张,甲公司委托律师打官司、公证证据,是其自愿行为,属于“自行承担的费用”,不应由其负责。
此外,王某还对甲公司提出的道歉方式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要求其在其他平台刊登道歉声明。
法院裁判:构成名誉侵权,维权费用应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综合以下四个条件:
有明确的名誉受损事实存在;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具备违法性;
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在无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含有侮辱性内容的视频和评论,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超越正常言论范畴,构成对甲公司名誉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其个人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持续不少于10日。同时,判令其赔偿甲公司:
经济损失:5000元;
公证费:2000元;
律师费:5000元。
法院未支持甲公司要求在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认为其不符合侵权影响的传播形式和范围。
法律依据:维权成本,属于可赔偿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因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
被侵权人为调查、取证、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应视为财产损失,可列入赔偿范围。
换言之,只要支出与制止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且支出金额合理,即可依法请求由侵权人承担。
王吉成律师专业解析:合理维权,别让侵权人“零成本”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指出,随着网络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和碎片化。在遭遇侵权时,受害人第一时间往往会选择花钱“止损”:保全证据、咨询律师、维权起诉。但如果维权成本全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无疑对权利保护构成打击,也纵容了恶意侵权的“低代价”。
本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权不仅要赔偿损失,也要赔偿维权的代价。
王吉成律师建议,当遭遇网络侵权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时间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
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依法发函、维权;
根据侵权人影响力、传播范围等,合理评估赔偿请求;
注意收集律师费、公证费等发票作为索赔依据。
结语:维护权利,也要让侵权者承担后果
在网络时代,名誉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作为企业或个人,若遭受网络攻击,不仅要及时止损,更要合理主张赔偿,把“维权费用”也一并纳入追责范围。侵权不能零成本,维权也不应是“沉没成本”。
如您或企业在网络侵权维权过程中遇到法律困扰,欢迎随时联系王吉成律师,获取专业解答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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