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 | 投资款还是借款?熟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法院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因一笔转账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情形屡见不鲜。看似简单的“借钱”行为,一旦缺乏规范的证据支持,便可能在“借款”与“投资”之间模糊不清。那么,当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将如何判断这笔钱的真实性质?
本期【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聚焦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您厘清熟人间资金往来的法律边界。
案件回顾:朋友转账20万元,一方说是借款,一方称是投资
案中,王某与谢某为朋友关系。王某主张,2022年12月14日,谢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仅在2023年11月归还3万元,其余17万元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但谢某却坚持认为,王某投入的资金并非借款,而是作为隐名股东对其新设公司的投资款项,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由于公司成立初期尚未设立对公账户,因此暂由其个人账户代收。谢某为此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信用报告、个人银行流水、公司租赁合同、录音资料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和出庭作证,试图证明王某系公司投资人之一,该笔钱是用于公司运营支出。
而王某则坚决否认存在投资行为,并提交录音资料试图证实谢某及案外人对其债权事实的认可。
法院判决:举证不能,借贷关系不成立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20万元转账的客观事实,并不能单独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在录音中也并未出现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借款的内容。
反观谢某则提交了多项材料,能够合理解释该笔资金的用途及来源,包括谈话录音、资金用途凭证、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等内容,综合来看,足以形成“该笔资金为投资款项”的高度盖然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王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未尽到举证义务,法院遂认定双方之间不具备借贷合意,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王吉成律师说法:资金性质不清,举证责任是关键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王某主张的“借款”最终未被采信,核心在于证据的缺失。
正如王吉成律师指出,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而是证明债权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一旦对方抗辩并提供了相反证据,举证责任将回到主张方身上。
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若涉及投资、合作或合伙设立公司等行为,务必规范操作,签署投资或合伙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即便出于信任,也不应口头约定、走个人账户通道,否则极易引发纠纷并陷入举证困境。
法律提醒
✅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留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借贷关系清晰明了;
✅ 若为合伙或投资行为,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设立公司账户,避免私人账户代收资金;
✅ 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者将承担败诉风险,即便事实“看上去”站得住脚,也难以获得支持。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办理各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案件,
律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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