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标准全梳理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自2023年以来,公安部会同多国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近期,某地人民检察院拟就缅北某犯罪集团2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随后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后的典型案件,再次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推向舆论焦点。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跨境电诈案件往往链条长、层级多、涉案人员复杂,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差异显著。本文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系统梳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定罪与量刑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司法实务与刑事辩护提供清晰参考。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规则的演进脉络
(一)2011年司法解释的奠基作用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首次将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纳入诈骗罪规制体系,为后续电诈犯罪司法认定奠定基础。
(二)2016年《意见》的体系化规范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认定等作出系统规定,成为实务中适用最广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2021年《意见(二)》的补充完善
2021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进一步细化犯罪地认定规则,并明确规定: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2024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最新突破
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既有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 明确犯罪集团犯罪数额的推定规则
- 细化“犯罪窝点”的认定标准
- 明确“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审查要点
该文件标志着我国对跨境电诈犯罪的打击进入精细化、全链条治理阶段。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罪关键
(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逻辑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质上仍适用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模式,通常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如虚假博彩、“杀猪盘”、虚假投资、刷单返利等)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或犯罪集团取得财物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金额的认定与推定规则
1. 诈骗金额明确时
根据《意见》规定: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此外,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诈骗金额难以计算时
(1)犯罪集团数额推定规则
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
(2)出境时间推定为严重情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关于“犯罪窝点”的界定:
犯罪窝点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包括为招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而建设,或者入驻的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企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等。
关于30日时间起算规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
(2)该时间难以查证,但能查明其系非法出境的,按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的出境时间起算;
(3)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出境时间的,可在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踪轨迹等最后出现在国边境附近的时间综合认定。
【合理路途时间可以参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需时间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路途时间提出合理辩解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量刑裁量重点
在确定法定刑幅度后,司法机关将围绕以下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刑罚。
(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跨境电诈犯罪通常呈现集团化结构:
- 第一层:实际控制人、组织者、幕后金主
- 第二层:区域负责人、业务主管
- 第三层:小组长、队长
- 第四层:话务员、聊手、键盘手等一线人员
王吉成律师在实务中指出,是否认定为主犯、从犯,关键在于是否主导策划诈骗模式、控制资金流向、指挥犯罪活动。
对于在境外受胁迫参与诈骗活动的人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可依法认定为胁从犯,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情节的具体表现
1️⃣ 参与时间长短
参与时间越短,对整体犯罪贡献度越低,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2️⃣ 违法所得情况
违法所得是衡量行为人实际获利情况的重要指标。
- 提成制、绩效制人员,通常承担较重责任
- 仅领取固定工资、生活补贴的辅助人员,责任相对较轻
(三)其他重要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
- 立功表现
- 认罪认罚
- 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 是否存在前科、累犯情形
结语:精准打击,更需精准裁量
总体来看,《解释》《意见》《意见(二)》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的相继出台,为跨境电诈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指引。但规则的生命在于适用。
王吉成律师认为,在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更应坚持个案审查、证据导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一刀切”量刑,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公平正义。
律师信息
王吉成律师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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