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亲子关系纠纷一定要做DNA鉴定吗?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分手后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人以为,只要涉及确认亲子关系,就必须进行DNA鉴定。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而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同样可能依法确认关系成立。
今天,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就结合一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董某与林某曾是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林某产下一子。感情破裂后,董某拒绝承认孩子是其亲生子女,拒不承担抚养义务。无奈之下,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提交了生产期间的住院病例、分娩记录、收费凭证等证据,均指向董某的身份。董某则辩称相关信息均系林某自行填写,并否认同居事实。
林某进一步申请调取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具的存根资料显示,孩子父亲登记为董某,并附有董某的亲笔签名。同时,《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亦有董某的签名。
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询问董某是否愿意与孩子做亲子鉴定,但其未作回应。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亲子关系成立,并判决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解析
王吉成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亲子关系并非“非要DNA不可”。如果一方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而另一方拒绝提供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都应得到平等保护;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面临法律强制执行及不利后果;
在涉及亲子关系的争议中,理性配合、依法解决,才是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选择。
王吉成律师提醒
亲关系不仅关乎抚养问题,还影响到孩子的身份认定、继承权等一系列权益。遇到类似纠纷时,切勿因情绪对抗而置孩子利益于不顾。
作为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王吉成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抚养权纠纷、继承问题等法律领域,同时也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及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王吉成律师(律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