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 | 民间借贷被驳回,转向不当得利能“翻盘”吗?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些当事人为寻求突破,尝试“换道超车”,将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再度起诉,是否可行?一起典型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参考。
📌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闵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姜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于某银行向姜某账户转账9万元,并据此认为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归还该款项。
姜某则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明确表示该笔款项实为闵某通过其账户代为偿还第三人孟某的欠款。其还提交了一组电子证据以支撑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虽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未能充分证明该9万元款项具有“借贷合意”,即双方是否就借款达成明确一致,证据存在明显缺失。最终,法院以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闵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时隔数月,闵某再次起诉姜某——这一次,诉讼性质从“民间借贷”变更为“不当得利”,声称姜某无合法依据获益,应将该9万元返还。
📌 法院再审:换法律关系是否就能改变判决?
面对原告重新发起的“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并未简单采纳其观点,而是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全面审查。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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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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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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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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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该利益取得无合法依据。
在审理中,法院指出:当事人不能因在前一案件中证据不足败诉,就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起炉灶”。在缺乏新的证据或法律基础的前提下,此类“变换案由”的行为,实则存在规避举证责任的嫌疑。
结合双方两轮诉讼中的陈述及证据,法院认定该9万元的转账性质并未发生实质变化。若在前一案中为借贷之资金,则应由原告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而若现主张为不当得利,则又无法排除其在前一案中所述借贷目的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认为姜某取得该笔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王吉成律师点评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原告闵某未能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又试图借由不当得利之诉“另辟蹊径”,但在法庭看来,证据的实质性缺失并未因案由改变而得以弥补。
**不当得利并非“万能备胎”,不能作为逃避举证责任的手段。**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纠纷的构成要件均有明确规定,若不严格依法构建诉求基础,即便换个“标签”,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在处理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务必保留好完整的借贷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双方借贷聊天记录等多重证据,确保在诉讼中具备充分的证明力。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及公司法律事务,具备丰富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如您或家人面临民间借贷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王吉成律师,获取专业解答与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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