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然而,若债务人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该协议是否构成债权人可撤销的对象?这一争议长期困扰司法实践。
为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条明确: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此项规定明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如何判断应按哪条规定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无偿与有偿处分的撤销标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明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属于无偿行为,需结合协议内容、财产对价、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往往难以明确界定对价是否合理,因此司法实践多倾向于依据第五百三十八条作为判断依据。
审查重点:五大因素不能忽视
共同财产整体分割情况:离婚时原则上各得一半,但需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分配结果与履行情况。
照顾子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确立对子女权益优先考虑,抚养费若明显畸高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构成撤销对象。
照顾女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赋予女方在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情况下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赔偿并少分对方财产的权利。
情感因素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确立适当帮助义务,但若让渡财产属正常人情考量,债权人无权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