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受害人有基础病,能否减轻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受害人有基础病,能否减轻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若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或存在特殊体质,是否意味着侵权人可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由王吉成律师带您深入剖析。

【案件回顾】

某日,在某地一尚未开放通行的路段内,李某驾驶机动车由支路驶入主路时,与原告马某逆向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中,电动车后座乘客——72岁的杨某被撞受伤。视频资料显示,道路右侧晒有大量玉米,通行条件受限。由于事故地段特殊,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杨某经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患有冠心病,医疗支出中部分属其原有病症,应予扣除。

【法院观点】

法院综合证据,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90%责任;电动车驾驶人马某承担次要责任10%;而作为乘客的杨某并无任何过错。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受害人杨某虽有冠心病史,但该疾病并非导致事故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亦不构成其自身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

换言之,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没有行为上的过错,其身体状况即便影响了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不应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82 709.76元。

【王吉成律师解析】

作为长期办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律师,王吉成律师指出: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过错与因果关系,而非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若侵权人无法证明受害人的疾病与事故损害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便无权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赔偿义务。

本案中,虽然原告杨某患有冠心病,但其作为事故的被动受害人,既无参与事故的行为过错,亦未因主观故意扩大损害后果,因此即使其体质较差,也不构成侵权人责任减轻的合法理由。

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法院此前发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精神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指导性与示范性。

【法律小贴士】

📌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若后者无过错,机动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但“体质差”、“年纪大”或“有基础病”**本质上属于客观状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此作为责任减轻的依据。

【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过错”与“因果”是赔偿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无论受害人是否体弱多病,只要未在事故发生中存在主观过错,就不应因此减少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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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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