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恋爱中的性自主边界该如何划定?

【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恋爱中的性自主边界该如何划定?

2025年4月16日,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就一桩引发全国舆论广泛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因当事人处于恋爱并已订婚的关系,却仍被依法认定构成强奸罪,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

据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席某某与女方在2023年经婚介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然而,订婚次日,席某某在女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女方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吉成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是否因订婚关系而产生‘性同意’的推定,而法院明确指出,‘性同意权’是完全独立于感情关系之外的个人权利,不因恋爱、订婚、同居等关系发生改变,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价值。”

一、案情回顾:“订婚”不是“性权力”的凭证

据法院认定事实,案发当日,席某某提出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行脱去其衣物并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女方持续反抗,挣扎中拉倒窗帘、情绪崩溃、事后尝试自救、报警、并在通话中情绪失控持续哭泣。上述行为充分说明其并非“自愿”。

值得注意的是,席某某在案发当晚与被害人母亲的电话录音中,也承认“强暴”的事实,并在行车记录仪中表达“敢做敢当”等内容。另有现场DNA检材、人身伤痕、视频监控等佐证,构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审理指出:性自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即使身处恋爱、婚姻等密切关系之中,任何人仍享有“说不”的权利。以恋爱或订婚为由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对法律底线的突破。

王吉成律师强调:“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无权以感情为由,侵犯他人身体权利。尤其是发生在相对私密空间中的强制行为,更需司法机关高度警惕。”

二、“仅凭录音定罪”系误读,证据体系链条完整

舆论中有声音认为,此案仅凭一段模糊不清的录音就做出有罪判决,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此为误解。

法院查明证据包括:

电话录音中被告当晚承认“强暴”的事实;

被害人详细陈述事发经过;

被害人母亲证言印证被害人事后哭诉内容;

110报警录音,女方情绪激动、泣不成声;

医疗检查显示手腕、双臂淤青;

现场痕迹勘验,窗帘被扯下、有燃烧痕迹;

床单DNA鉴定存在被告与被害人混合基因;

电梯监控拍到被告拉拽被害人回房间的过程。

这些多维度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明体系,符合刑事判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对此,王吉成律师指出:“任何刑事判决的有效性,都必须建立在客观、关联、全面的证据链之上。本案中,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清晰的事实认定基础。”

三、彩礼返还纠纷另案处理,法院主张“案结事了”

除刑事指控外,男方席某某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订婚时支付的10万元彩礼及戒指。但法院查明,在诉讼前,女方已将全部彩礼物品退还至婚介机构,并多次通知男方领取,后者拒不配合。

为推动实质化解纠纷,二审法院协调保管方将物品送至法院,席某某仍拒绝认领。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请求。

王吉成律师认为,这一裁定合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既保护原告权利,又防止其通过程序拖延或试图借诉讼影响刑案走向。“法院依法强调‘诚信诉讼’原则,对拖延不认领、拒不配合的一方不予支持,极具司法导向意义。”

四、是否适用缓刑?法院回应社会关切

本案社会关注度高,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对辩方提出的30余项申请逐一审查。期间,被告人一度撰写悔过书,表达愿意道歉和赔偿。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依法考虑适用缓刑,但必须符合轻微情节、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低等条件。

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后认为,席某某未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其父母亦拒绝接纳监管,被告本人在庭审中拒不认罪,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裁定实刑执行。

对此,王吉成律师表示:“刑罚不仅是对行为的制裁,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缓刑适用需严谨评估,被告人拒不悔罪、不接受监管,不具备缓刑基础。”

五、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法院两手并重

针对网络不实信息、部分自媒体恶意炒作,法院再次强调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相关隐私信息不得传播。特别指出,被害人自始至终拒绝媒体采访、保持低调,网络暴力已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法院引用《刑法》第308条之一明确指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隐私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王吉成律师再次呼吁:“网络讨论应有边界,传播未经核实的私密信息不仅侵犯隐私,还可能涉嫌违法。公众应在理性、法律框架内表达关切,避免舆论绑架司法。”

六、案件启示:恋爱也需法治相伴,尊重才是底线

案件的结局,不仅是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裁定,更是对社会观念的校正和宣示。

法院指出,本案虽源于婚恋关系,但也正因如此,更需对性自主权保持清晰界限。爱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订婚不意味着拥有控制他人身体的权利。

王吉成律师在总结时指出:“现代社会中的情感关系,应当以法治为前提,以尊重为基石。通过本案,我们要反思传统婚俗中‘彩礼即承诺’‘订婚即占有’的错误逻辑,让‘尊重与平等’成为恋爱中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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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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