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王吉成律师说法】老人遭交通事故三个月后因病离世,肇事方是否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患有基础疾病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三个月后因病离世,肇事方是否应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01 基本案情

一年前,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柳某受伤,并且两车受损。柳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7天。

事故发生前,柳某已患有尿毒症和极高危高血压,事故发生时并未觉得伤势严重,认为只需静养便可恢复。然而,事故发生三个月后,柳某因其基础病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柳某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

柳某的家属认为这起车祸直接导致老人离世,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元。

02 法院审理

肇事方吕某认为,事故确实发生,但车辆已投保保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吕某表示已为柳某垫付了3000余元医疗费,并不再要求返还。

保险公司则认为,柳某在事故前已患有严重疾病,并且三个月后死亡,无法证明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因此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了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等原因未能做出明确结论。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事故导致柳某受伤后行动不便,未能及时治疗尿毒症,病情加重并最终导致死亡,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关于死亡与事故无关的辩词。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各方责任,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即便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但如果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方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的疾病情况不能作为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如果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即使受害人存在基础病。如果事故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方仍需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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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王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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