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至配偶名下,以此方式“逃避”偿债义务,是否真的能如愿?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这类“别有用心”的离婚协议?近日某地法院的一则判例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 本案由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进行法律分析,为公众揭示隐藏在“协议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与救济路径。
⚖️ 案件背景
钱某与某建设公司曾因商业合作产生债务关系,后因资金链断裂,钱某未能清偿欠款1000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令钱某偿还该笔债务。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钱某却悄然与妻子汪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划归女方所有,包括机动车、婚后购置房产以及女方名下40%的企业股份。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钱某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调查发现,其财产早在判决前已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移。
面对这一明显意图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正值债务案件一审期间,虽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钱某的债务已经客观存在,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极高;
协议中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钱某作为债务人几乎未保留任何财产,该行为明显无偿,且影响了债权实现;
该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律解读 by 王吉成律师
王吉成律师指出,协议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为,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若夫妻一方借此无偿转移共同财产,显失公平,且具有逃避债务之目的,将可能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而此类以“离婚”作掩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此外,若债务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吉成律师提示
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应及时收集证据,启动撤销程序;
债务人应诚信履约,恶意逃债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并非不可撤销,若侵害第三人权益,也将受到法律审查。
📍王吉成律师,执业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及公司法律事务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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